2013 06 19 W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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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美沙酮影響駕駛即違法
有司機飲美沙酮後(小圖)自稱不犯法,指引亦指飲後可繼續工作。

【本報訊】其實根據藥駕條例,任何人在六種「指明毒品」影響下駕駛,即海洛英、可卡因、氯胺酮、冰、大麻及「搖頭丸」,即屬違法。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。
美沙酮雖非「指明毒品」之一,但有關條例亦規定,任何人在「指明毒品」以外的藥物影響下駕駛,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,即屬干犯「藥駕罪行」,故此任何人如服用美沙酮後駕駛,因其副作用,如暈眩、減低判斷力及集中能力等,而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,亦屬違法。
警方表示,事件中衝燈和切單白線的司機,無論他有否飲美沙酮,都已干犯交通法例,至於有否觸犯藥駕條例,需進一步深入調查。

藥駕定義狹窄 規管不足

香港中毒諮詢中心總監劉飛龍亦指出,美沙酮屬於嗎啡的一種,藥性雖比海洛英低,服後仍會昏昏欲睡,可能出現精神不集中、容易分心、反應慢、判斷能力下降等問題。理論上,服用美沙酮後是可以工作,但亦需視乎其工作性質。司機飲美沙酮後,判斷力肯定受影響,若交通燈由紅轉黃,駕駛者可能來不及反應,隨時發生意外,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威脅,所以司機飲完美沙酮不應駕車。
身兼聯合醫院顧問的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委員潘佩璆認為,現時指明會觸犯藥駕的藥物只限毒品,定義太狹窄,當局應將美沙酮納入為指明藥物之一。他說:「首先社會應該知道有這個問題(司機飲美沙酮後載客開工),而政府要進行公眾討論、專家評估。」
立法會議員陳偉業更疾呼,「美沙酮司機」是計時炸彈,嚴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,亦反映當局對藥駕的規管不足,當局應盡快作全面檢討和修例,將美沙酮,甚至其他精神科藥物納入指明藥物內,讓司清楚知道「禁忌」,避免在悲劇發生後,才「如夢初醒」補救。